
盡管礦產資源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但是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逐步加強,經濟發展再也不能簡單粗暴,而是要努力實現資源開發可持續,生態環境可持續。出于環境保護、社會安全、公眾利益等考慮,有些區域對于礦山開發是**禁止的。
一、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的區域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根據建立自然保護區的審批機關不同,自然保護區又可以劃分為**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1995年9月15日實施的《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開墾、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無論是在自然保護區的哪類區域,也不區分自然保護區的等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不得進行采礦活動。
自然保護區
如果說1995年出臺的管理辦法仍保留了除外規定,為在保護區內進行開采活動留下空間,那么環境保護部、發改委、國土資源部、水利部等十部門于2015年5月8日聯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則反映了國家對自然生態保護的堅決態度。根據該規定,對自然保護區內已設置的商業探礦權、采礦權,要限期退出;對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礦權、采礦權,以及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后各項手續**且已征得保護區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礦權,要分類提出差別化的補償和退出方案,在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禁止社會資本進入自然保護區探礦,保護區內探明的礦產只能作為國家戰略儲備資源。
綜上,自然保護區內禁止進行商業采礦活動;即使是依法取得了礦業權,或者在自然保護區設立前取得礦業權的,國家的態度也是依法補償后退出。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
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進行采石、采礦活動。違反規定占用基本農田進行采石、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農田保護區
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根據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在**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因此,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采礦工程。在準保護區內,對水體污染較嚴重的采礦項目也無法獲得批準。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四、風景名勝區
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風景名勝區并不是自然保護區,如果已設立的兩類區域存在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根據審批機關的不同,風景名勝區劃分為**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開礦活動。違反該規定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風景名勝區
五、河道**區域內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開采地下資源。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道**區域內
六、公路**范圍內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公路**范圍內
七、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
軍事設施保護法所稱的作戰工程,包括坑道、永備工事以及配套的專用道路、橋涵以及水源、供電、戰備用房等附屬設施。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作戰工程應當在作戰工程外圍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采礦活動。違反規定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采礦的,由公安機關以及國土資源、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出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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